線上投保注意事項X
一、【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聲明事項】(本聲明事項僅針對投保傷害險部分適用)
(一)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同意富邦產物保險公司得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相關之健康檢查、醫療及病歷個人資料。
(二)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同意富邦產物保險公司將本要保書上所載本人資料轉送產、壽險公會建立電腦系統連線,並同意產、壽險公會之會員公司查詢本人在該系統之資料以作為核保及理賠之參考,但各該公司仍應依其本身之核保或理賠標準決定是否承保或理賠,不得僅以前開資料作為承保或理賠之依據。
(三)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同意富邦產物保險公司就本人之個人資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之範圍內,有為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權利。
1.本公司保留承保與否之權利,其他未盡詳細事項,依保單條款辦理。
2.如需參考其他相關商品資訊,可查閱本公司網站或洽服務人員辦理。
3.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已審閱並暸解 貴公司所提供之「要保書填寫說明」、「保險單條款」、「投保須知」及已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
4.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已了解各類車體損失保險商品之內容差異。
(四)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同意富邦產險可將首次投保所填寫過相關各項KYC項目資料,進行資料存檔,以利本人於下次投保時,可將各項KYC項目資料以預設值帶出。
二、【本公司聲明事項】
(一)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保險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三)本要保書所列強制險相關欄位,僅為提醒保戶維持強制險之有效性及檢視保障之完整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訂定仍須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辦理。
三、【其他】
(一)核保完成後,若您選擇紙本保單:富邦產險會於七個工作天內將您的保單及收據郵寄至通訊地址。
(二)核保完成後,若您選擇電子保單:富邦產險會於三個工作天內將保單及收據寄送到您所填寫的電子郵件,如您有投保車險,我們將不會再郵寄紙本保單或強制保險證給您,電子保單也可以辦理監理業務。
(三)本公司將寄發續保到期通知、壽星及會員好康優惠與理財資訊等訊息給您,若您不想收到此優惠訊息請來信讓我們知道。
(四)本公司將依據您與富邦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往來之申請書或相關契約上同意提供之資料範疇,在各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時交互運用與揭露,有關本公司之共同行銷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請至www.fubon.com/富邦產險/表單下載瀏覽。
(五)符合網路投保規範:要保人完成網路投保後,本公司將依規定,於保單寄發前進行抽樣電訪,且要保人同意本公司進行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
(六)不符合網路投保規範:為符合法規要求,需請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列印要保書後簽名回傳,以完成要保程序,若未於指定時間內回傳簽名要保書,此投保無效。
(七)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已了解保險法第51條規定,亦即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
(八)消費者輸入一次性密碼連續錯誤達5次時,則該一次性密碼失效,本公司資訊系統將重新對消費者認證。
(九)本險以系統記錄登入完成交易時間為準,於上開時間前所發生之事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十)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已了解保險公司每年依照公司損失及賠付經驗值,調漲或調降保險費,以維持保險市場之健全發展,系統將依被保險人是否有無賠款記錄進行保險費之減費或加費,本網站之程式於保費試算時,會依規定自動計算您的「無肇事紀錄減費」優惠,請您放心。
(十一)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已了解目前機車強制險僅分輕型、重型、大型重型、微型電動二輪車一年、二年期及三年期保單採行單一費率,並無實施從人因素等加減費措施。
(十二)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已了解汽車保險共同條款之第九條規定,有關被保險機車有出租予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或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同意事先加保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十三)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已了解 59H駕駛人傷害險(保障只限行照上車主本人),59駕駛人傷害險(限名冊內的被保險人),此二項商品承保的被保險人不相同,若有問題請洽免費客戶服務專線0800-009-888。
(十四)本公司與主辦活動的單位合作網路贈獎活動,如因贈獎活動需要,本公司會以電子檔形式提供活動贈獎所需之個人資料予合作活動之主辦單位,來進行核對贈獎對象之用途。
(十五)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同意提供被保險人身份證字號及車號給富邦產物保險公司進行相關車籍資料查詢。
四、【要/被保險人投保須知】
(一)告知義務: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應誠實告知,否則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二)貴客戶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
1.權利行使: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並致生損害時,應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與投保商品契約條款之約定與程序通知及向本公司申請理賠。
2.契約變更:
(1)保險契約之一切通知除經雙方同意得以其他方式為之者外,雙方當事人均應以書面送達對方最後所留之住址。
(2)保險契約之任何變更,非經雙方同意且經本公司簽批者不生效力。
(3)保險契約條款有停效約定者,本公司於契約停效期間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3.契約解除及終止:
(1)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2)保險契約得經要保人通知而終止之,自終止之書面送達保險人之翌日起,保險契約失其效力;另契約若約定須經抵押權人同意始得變更或終止保險者,從其約定。
(三)本公司對於保險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本公司依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各項保險費率收取保險費,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相關法令、契約條款之約定及承保之責任,向請求權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負賠償之義務。
(四)本公司各類保險商品之重要內容,皆已登載於保單條款並以紅色或顯著字體列印,貴客戶可向本公司索取條款審閱,或於本公司網站(富邦產險/公開資訊/保險商品)進行瀏覽。
(五)貴客戶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貴客戶除繳交保險費外,無需繳交其他費用及違約金。
(六)本公司保險商品悉依保險法令相關規定辦理,並依法受有財產/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七)因投保契約所生紛爭之處理方式及申訴之管道:對於保險契約發生爭議時,得以書面或電話向本公司要求解釋或申訴,或依法向有關單位提出申訴。本公司免費客戶服務專線0800-009-888。
五、【要/被保險人確認事項】
(一)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已充分告知基本資料。
(二)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已瞭解投保條件、投保目的及需求程度,並將交由本公司核保人員進行相關核保程序。
(三)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已瞭解所交保費係用以購買保險商品。
(四)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已正確提供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足資傳遞電子文件之聯絡方式。
(五)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已瞭解投保之險種、保額與保費支出與其實際需求是否相當。
(六)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已確認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工作或營業收入、存款。
(七)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之投保目的為財產及利益作風險規劃或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作風險規劃或為所屬員工可能承受之傷害作風險規劃。
(八)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已評估收入、財務狀況、職業、健康狀況與保險費之負擔能力及保險金額的相當性。
(九)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已瞭解本保險契約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
(十)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已瞭解貴公司對於本保險契約之權利、義務及責任。
(十一)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已瞭解自身應負擔之保險費以及毋須負擔違約金及其他費用。
(十二)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已瞭解本保險受有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十三)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已瞭解貴公司因本商品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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