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機車火災事故車體損失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3.06.1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4.03金管保產字第11304163572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3.06.11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113.06.1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4.03金管保產字第11304163572號函修正

本公司對被保險機車於保險期間內因火災、第三人惡意縱火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機車發生火災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訓練或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者。
二、因恐怖攻擊所致之毀損滅失。
三、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
四、被保險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
五、被保險機車因出租與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者。
六、未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二項規定,駕駛被保險機車所致者。
七、被保險人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駕駛被保險機車所致者。
八、駕駛被保險機車從事犯罪或唆使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者。
九、被保險機車因供教練開車者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者。
十、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機車所致者。前述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被保險機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十一、因被保險機車失竊期間所致之毀損滅失。前述所稱失竊期間,係指被保險機車失竊向警方報案後至尋回之期間。
十二、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機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十三、置存於被保險機車內之衣物、物品、工具或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十四、被保險機車於發生肇事後逃逸,其肇事所致之毀損滅失。
十五、被保險機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十六、被保險機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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