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汽車貨物運送人責任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3.05.20金管保壽字第1130419293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3.08.20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113.08.20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5.20金管保壽字第1130419293號函修正。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受託運人之託,以載明於要保書上之汽車(以下簡稱被保險汽車)運送物品,於運送途中(含運送途中休息或過夜)或裝卸物品時,發生物品或貨櫃毀損滅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要保人得就物品損失責任範圍或貨櫃損失責任範圍擇一投保。


不保事項
下列事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因被保險人遲延或故意行為所致損失之賠償責任。
二、對於物品短少或遭受竊盜損失之賠償責任。
三、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或惡意破壞所致損失之賠償責任。
四、運送金銀及其製品、珠寶、首飾、古玩、藝術品、文稿、圖畫、圖樣、模型、貨幣、有價證券、帳簿、憑證或其他各種文件所生損失之賠償責任。
五、運送動物或植物所生損失之賠償責任。
六、可歸責於第三人之任何賠償責任,而被保險人擅自放棄賠償請求權者。
七、被保險人依法得行使抗辯權或其他權利以免除或減輕責任,若因故意而未行使前述權利所產生或增加之責任,本公司不予賠償。
八、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因雨積水、沙塵或不可抗力所造成貨物或貨櫃損失之賠償責任,但被保險人能證明其損失非因上述危險事故而係由意外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九、直接因被保險汽車裝載超高或超重所致損失之賠償責任。
十、因物品固有瑕疪或包裝不固所致損失之賠償責任。
十一、因物品油類或其他貨物接觸污染所致損失之賠償責任。
十二、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訓練或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者。
十三、因恐怖攻擊所致之毀損滅失。
十四、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
十五、未經被保險人許可或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一之一條規定,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十六、、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駕駛被保險汽車或裝卸所致者。
十七、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唆使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者。
十八、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前述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被保險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十九、運送之物品,依法令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或進出口者。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回前頁


   
Fubon Insurance . All Rights Reserved.總公司:台北市中山區遼寧街179號7-14樓 電話:(02) 6636-7890 服務電話:0800-009-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