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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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核准文號:
92.11.20 台財保字第0920712112號函核准
113.08.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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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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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七、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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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條款 |
附加費用率 |
1. 基本附加費用率:40%
2. 通路係數:
(1)保險經紀人:0.71~1.2
(2)保險代理人:0.71~1.2
(3)保險業務員:0.79
(4)直接業務:0.748
(5)其他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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