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個人傷害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3.08.05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
91.04.17 台財保字第0910750382號函核准
113.08.05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茲經雙方同意投保個人責任附加個人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險),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險之規定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不保事項

不保事項(原因)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廢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一、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失能保險金。


不保事項(活動)
被保險人因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角、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1. 基本附加費用率:40%
2. 通路係數:
(1)保險經紀人:0.71~1.2
(2)保險代理人:0.71~1.2
(3)保險業務員:0.79
(4)直接業務:0.748
(5)其他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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