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代步汽車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9.09.26富保業字第1090002528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9.09.26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109.09.26富保業字第1090002528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甲式、乙式或丙式,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加保富邦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代步汽車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汽車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主保險契約承保事故致毀損而須修復時,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擔提供被保險人代步汽車之責任。

第二條 理賠方式及限制
本公司所提供代步汽車之「廠牌」、「車型」及「排氣量」應由雙方事先約定並記載於保險單上,如無法提供所約定之代步汽車或經本公司同意時,得以要保書約定「每日賠償金額」乘以理賠天數替代之。
前項代步汽車理賠天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一般修復理賠方式:
自被保險人將被保險汽車移送至修理工廠估價完畢通知本公司勘估確認修理之日起,至被保險汽車修復完成可領車之次日止。
(二)全損理賠方式:
被保險汽車經勘估確認無法修復或已達主保險契約所認定之全損者,本公司依保險單上所載「每一事故最高賠償天數」提供被保險人代步汽車使用,但保險期間內累積賠償天數仍受本條文第三項之約束。
於前二款情形若被保險汽車有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修理遲延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提供汽車代步之天數,自開始修理之日起算。倘被保險人於上述遲延期間,已使用本公司提供代步之汽車,本公司不負擔賠償之責,其相關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本公司對於每一事故及保險期間內累積賠償天數分別以保險單上所載「每一事故最高賠償天數」及「累積最高賠償天數」為限。

第三條 特別不保事項
一、因主保險契約之不保事項所致者。
二、倘被保險人拒絕受領被保險汽車或未能於領車通知日領取者,本公司對因被保險人遲延而生之額外日數不負給付之責。
三、被保險人於本公司提供代步汽車期間使用代步汽車所衍生之任何費用。

第四條 使用代步汽車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提供代步汽車前,被保險人應簽訂小客車租賃使用合約。代步汽車之使用限制、還車責任及碰撞等損壞賠償,依該合約規定辦理。

第五條 保險效力之終止
本公司於保險期間內所提供代步汽車天數達保險單上所載「累積最高賠償天數」時,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其未滿期保費不予退還。

第六條 條款適用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不保事項
請參閱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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