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汽車竊盜(含零、配件)損失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3.06.1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4.03金管保產字第11304163572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3.06.11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113.06.1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4.03金管保產字第11304163572號函修正
被保險汽車或其零、配件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前項所稱零、配件係指原汽車製造廠固定裝置於車上且於汽車製造出廠時已裝配在被保險汽車之原廠零、配件。自行改裝、加裝於被保險汽車之零、配件,未經要保人事先聲明加保並經本公司同意者,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或其零、配件之毀損滅失者,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
二、因恐怖攻擊所致之毀損滅失。
三、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
四、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五、因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六、非因外來意外事故所致被保險汽車機件損壞、或電器、電池及機械之故障。
七、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八、輪胎及備胎(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
九、因被保險人之家長、家屬、受僱人或被許可使用之人或管理之人等竊盜、侵佔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十、因車體損失保險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十一、在出租予人或有償載運乘客或貨物、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十二、被保險人擅自承諾或給付尋回被保險汽車之任何費用。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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