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傷害保險火災特定意外事故增額給付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7.07.03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06.07金管保壽字第10704158370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7.07.03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
95.11.23 (95)富保研發字第178號函備查
107.07.03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06.07金管保壽字第10704158370號函修正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富邦產物傷害保險火災特定意外事故增額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直接因所處場所遭遇火災意外事故,致被保險人身體蒙受傷害而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失能或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外,另按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火災特定意外事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失能或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或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失能之保險金,依照主保險契約附表:失能等級與給付金額表之比例計算。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同主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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