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傷害保險親友前往處理費用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7.07.03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06.07金管保壽字第10704158370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7.07.03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
91.04.17台財保字第0910750382號函核准
107.07.03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06.07金管保壽字第10704158370號函修正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富邦產物傷害保險(個人暨家庭型)(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富邦產物傷害保險親友前往處理費用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遭受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死亡、失能或住院治療,致其親友(以三位為限)須前往處理而支出下列費用者,本公司於本附加條款保險金額限度內負賠償之責。但超過一百八十日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失能或住院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搜索、救助或移送被保險人所生之費用。
二、為參加搜救活動、看護被保險人或處理其後事所生之往返住居所及事故發生地之交通費用;該交通費用之計算,以該交通工具之經濟艙等認定之,若無經濟艙等,則按實際費用賠付之。
三、為參加搜救活動、看護被保險人或處理其後事,而於事故發生地支出之住宿及餐飲費用。但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境外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者,前述費用之理賠以十四日為限;於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以三日為限。
四、移送被保險人遺體返回住居所或殮葬地之費用。但以被保險人係在中華民國境外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為限。
五、於中華民國境外之事故當地安排葬禮的費用。但以新台幣二十五萬元為限。
本附加條款所承保之費用,若有其他保險契約或救援服務亦負擔該項費用時,本公司僅就超過其理賠金額之部分負賠償之責,且仍受本附加條款所載保險金額之限制。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同主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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