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交通工具乘員平安團體傷害保險傷害醫療給付(實支實付型)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8.09.02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
98.01.20 (98)富保研發個字第007號函備查
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茲經雙方同意,投保單位代要保人投保富邦產物交通工具乘員平安團體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富邦產物交通工具乘員平安團體傷害保險傷害醫療給付(實支實付型)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若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就醫;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治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70%給付,但給付總額仍以「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同主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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