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1.11.2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8.30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1.11.21
承保內容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
92.01.22台財保字第0920750043號核准
111.11.2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8.30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修正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不保事項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騎) 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 (不論宣戰與否)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附加費用率最高為總保費33%
保險法修訂說明
對保險法116條之修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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