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團體傷害保險加護病房保險金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8.09.02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
96.07.19富保研發字第157 號函備查
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團體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富邦產物團體傷害保險加護病房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五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住進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之加護病房治療時,本公司就其實際住進加護病房之日數,給付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之「加護病房保險金日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最高以四十五日為限。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同主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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