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團體傷害保險住院慰問保險金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8.09.02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
96.07.19富保研發字第159 號函備查
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團體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富邦產物團體傷害保險住院慰問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五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住院治療連續達三日以上(含三日)時,本公司按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而多次住院者仍以一次為限。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同主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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