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團體傷害保險被保險人異動附加條款甲型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98.05.05 (98)富保研發個字第043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98.05.05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98.05.05 (98)富保研發個字第043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在投保團體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保富邦產物團體傷害保險被保險人異動附加條款甲型(以下簡稱附加條款),主保險契約第十三條條文變更如下。
要保人對於其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於每月最後一個工作天以書面提供當月加保明細,本公司以通知書所載該被保險人勞工保險加保日之翌日零時為保險生效日。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提供加保明細前發生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承保事故向本公司申請理賠時,則由要保人提供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證明該被保險人身份及加保日期,本公司於確認後負賠償之責,但其勞工保險加保日期距保險事故發生日在三十日以上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要保人所屬人員因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於每月最後一個工作天以書面提供當月明細,本公司依其勞工保險退保日之翌日零時起終止效力;如約定退保日期在通知日期之後,則自約定日零時起終止效力。本公司自該被保險人資格喪失之日起所發生之任何意外事故不負賠償之責。
第二、三、四項事由發生時,本公司依全年保險費之日數比例計算加收或退還之保險費。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同主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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