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團體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8.09.02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
92.01.22台財保字第0920750043號核准
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茲經雙方同意,加繳保險費後,投保本公司團體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要保人得視實際需求選擇投保甲型或乙型傷害醫療保險,其約定如下:
甲型-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型)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本附加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診療,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各項費用之七成給付,但給付總額仍以「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
乙型-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型)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本附加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時,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最高以保險單首頁所載日數為限。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1.鼻骨、眶骨 (含顴骨) 十四天
2.掌骨、指骨 十四天
3.蹠骨、趾肯 十四天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二十天
5.肋骨 二十天
6.鎖骨 二十八天
7.橈骨或尺骨 二十八天
8.膝蓋骨 二十八天
9.肩胛骨 三十四天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四十天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四十天
12.頭蓋骨 五十天
13.臂骨 四十天
14.橈骨與尺骨 四十天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四十天
16.脛骨或腓骨 四十天
17.踝骨(一足或雙足) 四十天
18.股骨 五十天
19.脛骨及腓骨 五十天
20.大腿骨頸 六十天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同主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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