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交通工具乘員平安團體傷害保險傷害醫療給付(日額型)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8.09.02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
98.01.20 (98)富保研發個字第006號函備查
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茲經雙方同意,投保單位代要保人投保富邦產物交通工具乘客乘員平安團體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富邦產物交通工具乘客乘員平安團體傷害保險傷害醫療給付(日額型)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之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按下列規定給付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住院保險金:按被保險人之住院日數,每日給付保險單所載之「住院保險金」,但每次事故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二)加護病房保險金: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轉入加護病房治療時,本公司除依前款規定給付住院保險金外,另按被保險人於加護病房之日數,每日再給付保險單所載之「加護病房保險金」,但每次事故給付日數不得超過四十五日。
(三)出院後療養保險金:被保險人依第一項約定住院治療後出院療養者,每人每次事故定額給付「出院後療養保險金」。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同主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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