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交通工具乘員平安團體傷害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3.06.19富保業字第1130002514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3.06.19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
98.01.20 (98)富保研發個字第005號函備查,
113.06.19富保業字第1130002514號函備查。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搭乘載明於本保險契約之船舶、飛機或其他交通工具,而於行駛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失能、死亡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不保事項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四、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等待登上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交通工具期間所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附加費用率最高為總保費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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