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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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核准文號:91.04.17 台財保字第0910750382號函核准;109.04.22富保業字第1090000973號函備查。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因下列事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相關規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其所居住之住居所及其內動產所引起之意外事故。
二、被保險人因日常活動所引起之意外事故。
前項第一款所稱「住居所」,係指下述處所:
一、被保險人之戶籍所在地;或
二、現居住所在地且居住已滿三個月者;或
三、現居住所在地雖居住未滿三個月,但有房屋買賣契約、租賃契約或在學住宿證明或其他文件,足以確認被保險人將繼續居住滿三個月以上者。
被保險人暫時性之離開現居住所在地者,不影響前項「三個月」期間之計算。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日常活動」,係指經營業務或執行職務以外之一般日常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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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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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理賠之責: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不當行為、犯罪行為或構成誹謗、公然侮辱或違反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之行為。
二、地震、火山爆發及海嘯、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或各種形態之污染。
三、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
四、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之經營業務或執行職務行為,或因職務上之需要,而所有、使用或管理不動產及其內之動產。
五、被保險人本人、其配偶及其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屬相互間負擔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人對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或受有體傷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人生產、製造、建造、安裝、改裝、加工、經銷、輸入、供應、修復、維修或保養產品或貨物之瑕疵。
八、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承受者;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九、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管理之財物、住居所及其所附裝潢受有毀損或滅失者。
十、被保險人酗酒、吸毒、施打或服用麻醉藥品、違禁品,或傳染疾病予他人。
十一、被保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動力車輛、飛機、直昇機、輕航機、飛行船、船舶、軍用艦艇、水上設施或槍械,但不包含合法操作及依法檢驗合格、認可或核准且為自然人所有之無人機。
十二、被保險人依保證契約所承擔之賠償責任。
十三、對於未經許可或意圖犯罪侵入住居所之人之賠償責任。
十四、被保險人棄置、焚毀、拆除其住居所。
十五、被保險人之住居所所屬大樓或公寓之共有設施,發生意外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或財損,且未能歸責於特定人時,該超過被保險人持分比例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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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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