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個人旅行綜合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0.11.04富保業字第1100002823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0.11.04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110.11.04富保業字第1100002823號函備查
本保險契約係由下述三項主險及二項附加險所構成,被保險人得任擇一項或多項主險併同附加險向本公司投保:
一、主險:
1.個人賠償責任保險
2.緊急救援費用保險
3.劫持事故慰問金保險
不保事項
【共同不保事項】(不適用於旅行平安保險及傷害醫療費用附加條款)
因下列原因所致之事故,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恐怖活動、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二、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三、要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所致者。
四、地震、火山爆發或由此二者所引起之海嘯。
五、任何以獲得醫療為目的之旅行。
【個人賠償責任保險】
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之行為所致者。
二、被保險人因所有或管理不動產所引起之事故。
三、被保險人對其受僱人於執行職務中受有體傷或死亡而負擔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五、被保險人對同行親友應負擔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毀損或滅失;但旅館房間及其內之動產,不在此限。
七、因被保險人心神喪失所引起之事故。
八、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飛機、直昇機、船舶、車輛或槍枝所致者,但不包含合法操作及依法檢驗合格、認可或核准且為自然人所有之無人機。
【緊急救援費用保險】
因下列事故所致之緊急救援費用,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包括被刑事執行。
二、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三、被保險人因麻醉藥、大麻、鴉片、興奮劑及類似物品影響所致者。
四、被保險人懷孕、分娩、早產、流產及以之為直接原因所引起之疾病。但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分娩、早產、流產所需之緊急救援費用,不在此限。
五、齒科疾病。
六、被保險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七、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角、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八、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劫持事故慰問金保險】
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劫持事故,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一、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為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值勤人員或駕駛員。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附加費用率:34.7%
回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