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傷害保險(個人暨家庭型)交通意外增額保障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1.01.13富保業字第1110000152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1.01.13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
92.11.20 台財保字第0920712112號函核准
111.01.13富保業字第1110000152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保險費後,投保富邦產物傷害保險(個人暨家庭型) (以下簡稱主契約)附加交通意外增額保障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失能時,本公司除按主契約約定給付外,另按保險單上所載承保項目給付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或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或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附加條款之失能保險給付仍比照「失能等級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第一項所稱被保險人,除包括載明於要保書上之主被保險人外,並含事先經主被保險人同意並已申請加保本附加條款,且載明於要保名冊上之人。
本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得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就下列各類別同時或分別訂之:
一、陸海安全保障
1.搭乘或駕駛汽車期間之意外傷害事故。但不包含職業駕駛人之執行駕駛職務期間。
2.搭乘陸上或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期間之意外傷害事故。
3.被車輛或大眾運輸工具碰撞。
被保險人之死亡或失能係同時因前項二款以上之事由所致者,本公司之理賠金額合計最高仍以本保險單所載「陸海安全保險金」為限。
二、飛航安全保障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期間而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死亡或失能時,本公司按本附加條款之規定給付保險單上所載「飛航安全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或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或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之死亡或失能係同時因「陸海安全保障」及「飛航安全保障」之事由所致者,本公司之理賠金額合計最高仍以保險單上所載之「飛航安全保險金」為限。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同主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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