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傷害保險(個人暨家庭型)海外傷害增額保障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7.07.03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06.07金管保壽字第10704158370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7.07.03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
92.11.20 台財保字第0920712112號函核准
107.07.03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06.07金管保壽字第10704158370號函修正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加繳保險費後,保富邦產物傷害保險(個人暨家庭型) (以下簡稱主契約)附加海外傷害增額保障附加條款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海外活動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失能時,本公司除按主契約約定給付外,另按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單上所載之「海外傷害增額保障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或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或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附加條款之失能保險給付仍比照「失能等級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第一項所稱被保險人,除包括載明於要保書上之主被保險人外,並含事先經主被保險人同意並已申請加保本附加條款,且載明於要保名冊上之人。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同主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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