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核准文號:92.11.20 台財保字第0920712112號函核准 101.08.31富保業字第1010000854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 於要保人加繳保險費後, 投保富邦產物傷害保險(個人暨家庭型) (以下簡稱主契約)附加配偶同一意外雙倍保障附加條款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同時遭受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成雙方死亡,本公司除按主契約給付外,另按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主契約之該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一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被保險人,除包括載明於要保書上之主被保險人外,並含事先經主被保險人同意並已申請加保本附加條款,且載明於要保名冊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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