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傷害保險(個人暨家庭型)傷害緊急救護費用給付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3.02.2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01.22金管保壽字第10202131810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3.02.21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92.11.20 台財保字第0920712112號函核准,103.02.2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01.22金管保壽字第10202131810號函修正。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加繳保險費後, 投保富邦產物傷害保險(個人暨家庭型)(以下簡稱主契約)附加傷害緊急救護費用給付附加條款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遭受主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被保險人身體蒙受傷害而需支付緊急救護費用,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本保險金給付項目以下列為限:
1.救護車費用。
2.急診費用。
第一項所稱被保險人,除包括載明於要保書上之主被保險人外,並含事先經主被保險人同意並已申請加保本附加條款,且載明於要保名冊上之人。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同主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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