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商品名稱
|
富邦產物傷害保險(個人暨家庭型)傷害醫療給付選擇型附加條款
|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
109.01.06富保業字第1090000071號函備查
|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
109.01.06
|
承保內容
|
商品核准文號:
92.11.20 台財保字第0920712112號函核准
109.01.06富保業字第1090000071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加繳保險費後,投保富邦產物傷害保險(個人暨家庭型)(以下簡稱主契約)附加傷害醫療給付選擇型附加條款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遭受主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被保險人身體蒙受傷害而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時,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被保險人,除包括載明於要保書上之主被保險人外,並含事先經主被保險人同意並已申請加保本附加條款,且載明於要保名冊上之人。
|
|
不保事項
|
|
保單條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