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核准文號:
92.11.20 台財保字第0920712112號函核准
113.08.05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加繳保險費後,投保富邦產物傷害保險(個人暨家庭型)(以下簡稱主契約)附加傷害醫療給付選擇型附加條款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遭受主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被保險人身體蒙受傷害而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時,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被保險人,除包括載明於要保書上之主被保險人外,並含事先經主被保險人同意並已申請加保本附加條款,且載明於要保名冊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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