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傷害保險看護費用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8.09.02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
96.07.10 (96)富保研發字第 153 號函備查
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 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富邦產物傷害保險看護費用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遭受主保險契約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至登記合格的醫院住院治療後且經該醫院之醫師判斷需特別看護者,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 定之看護費用日額保險金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看護費用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需特別看護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需要特別看護狀態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之看護費用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同主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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