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火災保險附加傷害保險(不限地址之特定意外事故)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8.09.02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
88.06.04台財保第881812371號函核准
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火災、閃電雷擊、爆炸、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及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死亡或住院醫療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保險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直接或間接因地震、颱風、洪水、火山爆發等天災事故所致。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特技表演或從事汽車、機車、自由車等競賽或表演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或住院醫療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保險金的責任。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1. 基本附加費用率:40%
2. 通路係數:
(1)保險經紀人:0.71~1.2
(2)保險代理人:0.71~1.2
(3)保險業務員:0.79
(4)直接業務:0.748
(5)其他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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