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保險附加家庭傷害保險(限住宅地址含地震)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6.21金管保壽字第10804920500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8.09.02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
89.08.30台財保第0890750922號函核准
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6.21金管保壽字第10804920500號函修正
茲經雙方同意,加繳保險費後,投保富邦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或富邦產物家庭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附加富邦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保險附加家庭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被保險人於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於保險標的物建築物或置存保險標的動產之建築物(指只承保動產之情況)的範圍內,因遭受下列保險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或住院醫療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保險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火災。
二、閃電雷擊。
三、爆炸。
四、航空器墜落。
五、機動車輛碰撞。
六、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七、地震震動。
八、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九、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十、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不保事項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住院醫療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四、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直接或間接因火山爆發所致。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或住院醫療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1. 基本附加費用率:40%
2. 通路係數:
(1)保險經紀人:0.71~1.2
(2)保險代理人:0.71~1.2
(3)保險業務員:0.86
(4)直接業務:0.748
(5)其他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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