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附加家庭成員意外傷害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6.21金管保壽字第10804920500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8.09.02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
91.07.03台財保第0910750751號函核准
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6.21金管保壽字第10804920500號函修正
茲經雙方同意,加繳保險費後,投保富邦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或富邦產物家庭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附加富邦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附加家庭成員意外傷害保險 (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本附加保險係承保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在要保書所載明家庭住所範圍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被保險人身體蒙受傷害而失能、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保險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或於家庭住所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競賽或表演行為。
七、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行車等競賽或表演行為。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1. 基本附加費用率:40%
2. 通路係數:
(1)保險經紀人:0.71~1.2
(2)保險代理人:0.71~1.2
(3)保險業務員:0.86
(4)直接業務:0.748
(5)其他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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