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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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核准文號:
89.08.30台財保第0890750922號函核准
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6.21金管保壽字第10804920500號函修正
茲經雙方同意,加繳保險費後,投保住宅火災及颱風洪水保險附加家庭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被保險人於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於保險標的物建築物或置存保險標的動產之建築物(指只承保動產之情況)的範圍內,因遭受住宅火災保險單基本條款所載之保險事故「火災、閃電雷擊、爆炸、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及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及住宅火災附加颱風及洪水保險條款所載之保險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或住院醫療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保險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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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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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住院醫療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四、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直接或間接因火山爆發所致。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或住院醫療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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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條款 |
附加費用率 |
1. 基本附加費用率:40%
2. 通路係數:
(1)保險經紀人:0.71~1.2
(2)保險代理人:0.71~1.2
(3)保險業務員:0.86
(4)直接業務:0.748
(5)其他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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