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住宅地震全損保障保險附加家庭成員意外傷害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6.21金管保壽字第10804920500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8.09.02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
92.07.11台財保字第09207511000號函核准
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6.21金管保壽字第10804920500號函修正

茲經雙方同意於投保富邦產物住宅地震全損保障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本附加家庭成員意外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本附加保險之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在要保書所載明保險標的物地址所在之住宅房屋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被保險人身體蒙受傷害而失能、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保險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本附加保險以「主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即主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為前提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或於保險標的物地址所在之住宅房屋內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四、因原子或核子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擊、特技表演等競賽或表演行為。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失能保險金。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1. 基本附加費用率:40%
2. 通路係數:
(1)保險經紀人:0.71~1.2
(2)保險代理人:0.71~1.2
(3)保險業務員:0.86
(4)直接業務:0.748
(5)其他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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