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家事代勞費用附加條款甲式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0.10.13富保業字第1000001556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0.10.13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100.10.13富保業字第1000001556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加繳保險費後加保富邦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家事代勞費用附加條款甲式(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主保險契約所列名之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於主保險契約載明保險標的物所在地址遭受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住院診療者,本公司就主保險契約所列名之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因無法從事家務工作而產生實際之僱傭費用,每日依照雙方約定並記載於保險單首頁之家事代勞費用保險金額內給付「家事代勞費用」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住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如無法提供支出費用相關證明文件時,本公司每日以「家事代勞費用」保險金的百分之五十給付之。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遭受傷害事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四、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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