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單一汽車事故)附加條款(大型車專用)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0.03.22保業字第1100000417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0.03.22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99.06.25(99)富保研發車字第032號函備查;110.03.22保業字第1100000417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在要保人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加保富邦產物汽車強制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單一汽車事故)附加條款(大型車專用)(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被保險人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且該汽車交通事故之發生僅涉及被保險汽車者,致駕駛被保險汽車之被保險人死亡、失能或體傷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受益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駕駛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而致死亡、失能或傷害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駕駛被保險機車受酒類、毒品或違禁藥物影響者。前述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機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三、從事汽車測速、競賽、表演或飆車行為者。
四、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駕駛被保險汽車。
五、自用汽車之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六、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者。
七、以乘客身分搭乘被保險汽車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保單條款(59E)

保單條款(59E)

附加費用率

基本附加費用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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