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住宅地震全損保障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0.12.12金管保策字第10002567320號核准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0.12.12;105.04.14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100.12.12金管保策字第10002567320號核准;105.04.14富保業字第1050000681號函備查。
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得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要保人得就下列各款之險種類別分別或同時約定之:
一、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本公司對於下列危險事故致承保之住宅建築物發生承保損失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震動。
(二)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三)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四)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前項危險事故,在連續一百六十八小時內發生二次以上時,視為同一次地震事故。
二、住宅地震超額保障保險
本公司於要保人投保本承保項目後,於保險期間內直接因下列危險事故致住宅建築物發生承保損失時,對於損失金額超過住宅地震基本保險金額以上之部份,依本承保項目之契約內容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震動。
(二)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三)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四)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前項危險事故,在連續一百六十八小時內發生二次以上時,視為同一次地震事故。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住宅建築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原子能或核子能直接或間接之幅射。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非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基本附加費用率: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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