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附加住宅災害費用補償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98)富保研發個字第033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98.03.31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98.03.31(98)富保研發個字第033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富邦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富邦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附加住宅災害費用補償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並載明於要保書上標的物地址之建築物,於保險期間內發生本附加保險約定承保之危險事故致建築物毀損滅失時,就第三條所列舉之費用項目負賠償責任。
本附加保險所承保之危險事故得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就下列三大類危險事故同時或分別約定之:
一、基本事故:
1.火災
2.閃電雷擊
3.爆炸
4.機動車輛碰撞
5.航空器墜落
6.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二、地震事故
三、颱風及洪水事故
前項第二、三款所列地震、洪水事故,在連續七十二小時內發生一次以上時,視為同一次事故辦理。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致住宅建築物毀損滅失所支出之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一、因各種放射線之輻射及放射能之污染所致者。
二、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所致者。
三、因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所致者。
四、因火山爆發、地下發火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六、因烹飪或使用火爐、壁爐或香爐正常使用產生之煙燻所致者。
七、因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所致者。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不在此限。
八、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及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所致者。
九、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地震引起洪水所致者。但要保人已投保本附加保險第一條颱風及洪水事故時,不在此限。
十、因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所致者。但要保人已投保本附加保險第一條地震事故時,不在此限。
十一、不論直接或間接因颱風或洪水引起之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所致者。
十二、建築物於翻造或修建中,因外部門窗及其他開口缺乏完善之防風防雨設備所致者。
十三、因撒水器設備、水槽、水管或其他供水、儲水設備破毀或溢水所致者。



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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