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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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文號:107.05.08富保業字第1070000919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家庭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約定之保險費附加富邦產物家庭綜合保險附加地震災害修復費用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本公司對於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建築物,在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直接因下列危險事故,致被保險人須支出本附加保險第二條所列之費用,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地震震動。
二、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三、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四、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前項所稱地震以中華民國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監測並紀錄之自然地震為限,並以連續一百六十八小時內發生二次以上時,視為同一次地震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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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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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幅射引起之任何損失。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於土地改良費用及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亦不負賠償責任。
不保之物品:
本公司對於下列物品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重置或修復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一、供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機器、生財器具、原料、半製品或成品。
二、各種動物或植物。
三、各種爆裂物或非法之違禁品。
四、供執行業務之器材。
五、承租人或訪客之動產。
六、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受第三人寄託之財物。
七、古玩、藝術品。
八、文稿、圖樣、圖畫、圖案、模型。
九、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
十、各種文件、證件、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十一、機動車輛及其零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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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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