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附加竊盜損失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98)富保研發個字第053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98.06.30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98.06.30 (98)富保研發個字第053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富邦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附加竊盜損失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直接因他人不法侵入置存保險標的物之處所,從事竊盜、強盜或搶奪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保險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於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因遭受竊盜、強盜或搶奪所致之損失亦負賠償責任;但該毀損之建築物以被保險人所自有者為限。



不保事項
不保之動產
本公司對於下列動產之毀損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供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機器、生財器具、原料、半製品或成品。
二、各種動物或植物。
三、各種爆裂物或非法之違禁品。
四、供執行業務之器材。
五、承租人或訪客之動產。
六、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受第三人寄託之財物。
七、食用品。
八、古玩、藝術品、勳章。
九、文稿、手稿、珍本、圖樣、圖畫、圖案、模型、樣品、商品。
十、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契據及其他有價證券。
十一、各種文件、證件、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十二、機動車輛及其零配件。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發生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或其家屬或其受僱人或其同居人之縱容、主謀、共謀,或串通所致之竊盜、強盜或搶奪損失。
三、保險標的物存放於露天或未全部關閉之建築內所遭受之竊盜、強盜或搶奪損失。
四、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所受之損失,無法證明確係由於竊盜、強盜或搶奪所致者。
五、保險標的物置存於已連續六十日以上無人看管或使用之空屋所發生之竊盜、強盜或搶奪損失。



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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