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車體損失保險乙式附加特定事故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99)富保研發車字第007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99.02.01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99.02.01(99)富保研發車字第007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車體損失保險乙式(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富邦產物損失保險乙式附加特定事故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因遭受「特定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單所載「車體損失保險乙式特定事故」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所稱「特定事故」係指下列事故:
一、第三人非善意行為。
二、被保險汽車遭不明車輛貨物或物體碰撞、刮損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所謂「不明」係指被保險人無法提供造成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之對照或車牌資料。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保險之責:
一、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二、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鏽垢或自然耗損所致之毀損。
三、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
四、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滅失。
五、輪胎、備胎(包括內胎、外胎、輪圈及輪帽)單獨毀損。
六、被保險汽車因竊盜損失險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被保險汽車於發肇事後逃逸,其肇事所致之毀損滅失。
八、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發生之毀損滅失;但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不在此限。
九、被保險汽車因被使用參與罷工、暴動及民眾騷擾之活動,所致之毀損滅失。



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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