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營業用車損失及費用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3.05.20金管保壽字第1130419293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3.08.15
承保內容
核准文號:113.08.15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5.20金管保壽字第1130419293號函修正。
本保險契約承保之險種得經雙方當事人就下列項目同時或分別訂定之:
一、營業損失保險。
二、大型車拖救費用保險。
不保事項
不保事項(一)
因有下列事項所致之營業損失或拖救費用,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
二、因恐怖攻擊所致之毀損滅失。
三、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
四、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
五、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駕駛被保險汽車。
六、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七、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
八、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
前項第八款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被保險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不保事項(二)
因有下列事項所致之營業損失或拖救費用,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
二、被保險汽車因供教練開車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基本附加費用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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