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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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文號:113.08.20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5.20金管保壽字第1130419293號函修正。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所營運使用之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乘客遭受失能或死亡,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分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規定無法理賠或被追償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仍比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之。
本保險之承保人數,以行車執照記載之座位及立位人數為準。倘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汽車搭載人數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承保人數時,本公司對每一乘客賠償責任之保險給付,僅按承保人數與實際載運人數之比例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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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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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事項(一)
因有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
二、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
三、因恐怖攻擊所致之毀損滅失。
四、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
五、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駕駛被保險汽車。
六、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七、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
八、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
前項第八款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被保險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旅客因下列原因所致之失能或死亡,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乘客之故意行為。
二、乘客之毆鬥、自殺或犯罪行為。
三、乘客本身之疾病、失能。
不保事項(二)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
二、被保險汽車因供教練開車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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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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