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市區汽車客運業責任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7.06.19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06.07金管保產字第10704157330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7.06.07

 

承保內容
汽車保險共同條款
商品核准文號:
104.07.2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07.02金管保產字第10402523520號函修正

富邦產物市區汽車客運業責任保險
商品核准文號:
98.03.31 (98)富保研發車字第055號函備查
107.06.19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06.07金管保產字第10704157330號函修正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所營運使用之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在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區域或路線行駛而發生事故(以下簡稱行車事故)致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旅客遭受身體傷害、失能或死亡,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額以上之部份,負賠償之責。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無法理賠或被追償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仍比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之。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因第一項行車故之發生致受有體傷、失能或死亡,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或其他相關法規應負賠責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負賠償之責。
本保險之承保人數,以行車執照記載或依法准許之載運人數為限。倘發生行車事故時,被保險汽車搭載人數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承保人數時,本公司對每一個人之保險給付,僅按承保人數與實際載運人數之比例賠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汽車保險共同條款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者。
二、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
三、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
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一之一條規定,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六、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唆使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者。
七、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前項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富邦產物市區汽車客運業責任保險

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體傷、失能或死亡,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汽車行駛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行駛之區域或路線。
二、被保險汽車營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三、旅客或受僱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自身之傷害。
四、旅客或受僱人之毆鬥、自殺或犯罪行為所致自身之傷害。
五、旅客或受僱人本身之疾病、失能。
六、旅客未依約定給付對價而搭乘被保險汽車。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基本附加費用率:35%


回前頁


   
Fubon Insurance . All Rights Reserved.總公司:台北市中山區遼寧街179號7-14樓 電話:(02) 6636-7890 服務電話:0800-009-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