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3.08.20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95.03.02(95)富保研發字第037號函備查;
113.08.20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第一條約定的交通意外事故,自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表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表所定日數乘「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表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所定標準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所定標準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骨折表:
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日數
1鼻骨、眶骨〈含顴骨〉 14天
2掌骨、指骨 14天
3蹠骨、趾骨 14天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20天
5肋骨 20天
6鎖骨 28天
7橈骨或尺骨 28天
8膝蓋骨 28天
9肩胛骨 34天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40天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40天
12頭蓋骨 50天
13臂骨 40天
14橈骨與尺骨 40天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40天
16脛骨或腓骨 40天
17踝骨(一足或雙足) 40天
18股骨 50天
19脛骨及腓骨 50天
20大腿骨頸 60天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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