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汽車竊盜損失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3.06.1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5.20金管保產字第1130419293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3.06.11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113.06.1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5.20金管保產字第1130419293號函修正。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共同條款》
不保事項(一)
因有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
二、因恐怖攻擊所致之毀損滅失。
三、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
四、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
五、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駕駛被保險汽車。
六、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七、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
八、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
前項第八款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被保險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不保事項(二)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
二、被保險汽車因供教練開車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
《富邦產物汽車竊盜損失保險》
不保事項(一)
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二、因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非因外來意外事故所致被保險汽車機件損壞、或電器、電池及機械之故障。
四、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五、輪胎及備胎(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
六、被保險汽車因被保險人之家長、家屬、受僱人或被許可使用之人或管理之人等竊盜、侵佔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被保險汽車因車體損失保險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不保事項(二)
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固定裝置於被保險汽車之零件、配件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
二、在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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