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遊樂區遊客團體傷害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6.21金管保壽字第10804920500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8.09.02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
100.01.14富保業字第1000000088號函備查
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6.21金管保壽字第10804920500號函修正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進入約定的遊樂區內遊憩,而於營業或開放時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附加費用率最高為總保費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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