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駕駛人受酒類影響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3.12.02富保業字第1030002046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3.12.02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103.12.02富保業字第1030002046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富邦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駕駛人受酒類影響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仍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之責,不受「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第十條第三款之約束。
前項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重要提醒】
本附加條款有求償機制,即被保險人有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所規定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或「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情事,且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於法院刑事判決確定前,倘被保險人依法應負民事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據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但於被保險人受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本公司得於給付賠償金額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
銷售後有前述情況者必須啟動求償機制。


不保事項
除外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有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所規定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或「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情事,且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於法院刑事判決確定前,倘被保險人依法應負民事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據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但於被保險人受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本公司得於給付賠償金額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同主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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