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乘客體傷責任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3.11.29富保業字第1130004852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3.11.29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113.11.29富保業字第1130004852號函備查。
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乘客受有體傷或死亡時,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因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駕駛人或乘客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
二、被保險汽車因出租予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
三、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四、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五、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
六、乘客之故意行為。
七、乘客之毆鬥、自殺或犯罪行為。
八、乘客本身之疾病、失能。
九、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
十、被保險汽車因供教練開車者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但於駕訓班場域進行教育練習或進行道路駕駛考驗使用者,不在此限。
十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
十二、被保險汽車附掛之其他汽車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附掛之拖車、全拖車或半拖車,未經本公司同意附掛者,或非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附掛之拖車、全拖車或半拖車所致之賠償責任。
前項第十一款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被保險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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