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3.08.20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95.03.02 (95)富保研發字第037號函備查;
113.08.20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加繳保險費後,加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於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失能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保險之約定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附加保險所稱之「被保險人」,指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並以記載於被保險人名冊上,且經其簽名同意者為限。在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如有更換,於變更申請書送達本公司時,新更換之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取得被保險人資格;被更換之駕駛人則同時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前項所定之被保險人變更申請書,應有新更換之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同意加保之簽名。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所致。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所致。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駛被保險汽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所致。
四、被保險人受毒品或違禁藥物影響所致。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所致。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所致。
七、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測速、競賽、表演或飆車行為所致。
八、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駕駛被保險汽車。
九、自用汽車之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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