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車體損失保險甲式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3.06.1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4.03金管保產字第11304163572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3.06.11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113.06.1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4.03金管保產字第11304163572號函修正。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碰撞、傾覆。
二、火災。
三、閃電、雷擊。
四、爆炸。
五、拋擲物或墜落物。
六、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
七、不屬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不保事項
《共同條款》
不保事項(ㄧ)
有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
二、因恐怖攻擊所致之毀損滅失。
三、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
四、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
五、被保險汽車因出租予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
六、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七、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八、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
九、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
前項第九款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被保險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不保事項(二)
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
二、被保險汽車因供教練開車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
《富邦產物車體損失保險甲式》
不保事項(ㄧ)
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二、因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非因外來意外事故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電池及機械之故障。
四、因底盤觸撞所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毀損滅失。
五、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六、輪胎及備胎 (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之惡意破壞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後肇事逃逸者或肇事逃逸過程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二)
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在出租予人或有償載運乘客或貨物、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二、因颱風、龍捲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因雨積水或土石流所致之毀損滅失。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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