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個人傷害保險住院安心療養給付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8.09.02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
100.06.28 富保業字第1000000923號函備查
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茲經雙方同意,投保富邦產物個人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富邦產物個人傷害保險住院安心療養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遭受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之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首頁所記載的「住院安心療養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安心療養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住院安心療養保險金」每次事故最高給付日數以九十日為限。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同主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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