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個人綜合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2.03.06富保業字第1120002833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2.03.06

 

承保內容
本保險契約係由下列承保項目所構成,要保人得部分或全部向本公司投保之。
一、個人責任保險。
二、個人隨身攜帶物損失保險。
三、住居所鑰匙及門鎖保險。
四、汽車刑事訴訟律師費用補償保險。
五、個人緊急救護費用保險 。
六、親友前往處理費用保險。
七、輔助器具費用保險。
八、食品中毒補償保險。
九、金融卡片及帳戶損失保險。
十、機車失竊不便補償保險。


不保事項
【個人責任保險】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理賠之責: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不當行為、犯罪行為或構成誹謗、公然侮辱或違反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之行為。
二、地震、火山爆發及海嘯、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或各種形態之污染。
三、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
四、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之經營業務或執行職務行為,或因職務上之需要,而所有、使用或管理不動產及其內之動產。
五、被保險人本人、其配偶及其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屬相互間負擔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人對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或受有體傷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人生產、製造、建造、安裝、改裝、加工、經銷、輸入、供應、修復、維修或保養產品或貨物之瑕疵。
八、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承受者;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九、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管理之財物、住居所及其所附裝潢受有毀損或滅失者。但要保人加繳保費投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後,被保險人承租之住居所及其所附裝潢則不在此限。
十、被保險人酗酒、吸毒、施打或服用麻醉藥品、違禁品,或傳染疾病予他人。
十一、被保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動力車輛、飛機、直昇機、輕航機、飛行船、船舶、軍用艦艇、水上設施或槍械,但不包含合法操作及依法檢驗合格、認可或核准且為自然人所有之無人機。
十二、被保險人依保證契約所承擔之賠償責任。
十三、對於未經許可或意圖犯罪侵入住居所之人之賠償責任。
十四、被保險人棄置、焚毀、拆除其住居所。
十五、被保險人之住居所所屬大樓或公寓之共有設施,發生意外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或財損,且未能歸責於特定人時,該超過被保險人持分比例之賠償責任。

【個人隨身攜帶物損失保險】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所致個人隨身攜帶物品之毀損滅失,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
二、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三、直接因恐怖主義份子為其組織或團體,運用爆炸或其他任何破壞行動所致者。
四、被保險人參與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
五、被保險人之個人物品處於無人看管之情形或置於無人之車內。前述無人看管之情形係指將個人物品置於被保險人視線所不能及或未予上鎖之處。
六、被保險人將個人隨身攜帶物品租借或寄託予他人。
七、被保險人未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七十二小時內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者,但如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八、個人隨身攜帶物品因生鏽、發霉、變色、自然形成或正常使用之耗損、鼠蟲破壞或固有瑕疵。
九、個人隨身攜帶物品經被保險人領回後有毀損,未經本公司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或使人修理、清潔或改造。
十、信用卡、金融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或提款之塑膠卡片遭人盜領、盜刷。
十一、被保險人因個人隨身攜帶物品之毀損滅失所致之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汽車刑事訴訟律師費用補償保險】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所致刑事訴訟律師費用之支出,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所致者。
二、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同居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所致者。
三、被保險汽車因汽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在其受託業務期間所致者。
四、被保險人經法院判決確定有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所規定之情事。
五、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
六、被保險汽車因供教練開車者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者。
七、被保險汽車因出租與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者。
八、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一之一條規定,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
者。
九、被保險人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
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十、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者。
十一、被保險汽車拖掛其他汽車期間所致者。
十二、被保險人除(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重傷害或(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之刑事責任外,同時涉及肇事逃逸或遺棄罪或其他刑事責任者。但被保險人經法院判決確定除(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重傷害或(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外,無其他刑事責任者,本公司仍負賠償之責。


【個人緊急救護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騎) 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三、戰爭 (不論宣戰與否)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四、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親友前往處理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輔助器具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失能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食品中毒補償保險】
食品中毒係由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或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所致者,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金融卡片及帳戶損失保險】
本公司對於下列原因所致之費用或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未依卡片發行機構之約定,通知發行機構並辦妥掛失止付手續者。
四、第三人之冒用為被保險人容許或故意將卡片交其使用者。
五、被保險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使第三人知悉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者。
六、被保險人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共謀詐欺或為其他不誠實行為或經證明有牽連關係者。
七、遭受竊盜、強盜與搶奪之卡片係由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與被保險人居住於同一住居所者、受僱人、代理人、直系或四親等內旁系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冒用者,但被保險人證明已對其提出告訴者,不在此限。
八、卡片被冒用後,拒絕接受相關單位調查者。
九、經被保險人同意預借之現金。
十、卡片之遺失(被保險人無法證明卡片或智慧型行動裝置確係由於強盜、搶奪及竊盜所致者)。

【機車失竊不便補償保險】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因整車失竊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二、因被保險人之家屬、受僱人或被許可使用之人或管理之人等竊盜、侵佔行為所致承保機車之毀損滅失。
三、被保險人或承保之機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
四、承保之機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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