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營小客旅客體傷責任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9.02.1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10.28金管保產字第1080434623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9.02.11

 

承保內容
核准文號:
104.07.2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07.02金管保產字第10402523520號函修正
109.02.1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10.28金管保產字第1080434623號函修正。

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旅客受有下列情形且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分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死亡或失能
二、死亡或體傷
要保人針對前項一、二款可擇一投保之。


不保事項
因有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
二、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
三、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
四、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駕駛被保險汽車。
五、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六、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
七、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
八、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
九、被保險汽車因供教練開車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
前項第七款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旅客因下列原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旅客之故意行為。
二、旅客之毆鬥、自殺或犯罪行為。
三、旅客本身之疾病、失能。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基本附加費用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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